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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与曹文友、曹佰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曹文友;曹佰玉;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负责人魏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玉红。被告曹文友。被告曹佰玉。被告潘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与被告曹文友、曹佰玉、潘永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