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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许耿柱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耿柱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耿柱,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原系“新运通318”号船船长,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1]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耿柱犯走私废物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耿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许耿柱带领轮机许宏洲及船员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等7人(均已判决)驾驶“新运通318”号船从陆丰市碣石港出发,于次日在香港柴湾码头装载旧衣服和旧电器一批。3月13日15时许,该船途经遮浪角对开海域时被汕头海关缉私艇查获。经查,该船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服323.428吨,旧电器77台,没有任何合法证明。其中旧衣服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耿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耿柱是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耿柱辩称其受“小李”雇请而参与走私,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许耿柱担任船长,带领轮机许宏洲及船员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等7人(均已判决)驾驶“新运通318”号船从陆丰市碣石港空船出发前往香港,次日上午9时许,该船在香港柴湾码头装载旧衣服和旧电器一批。3月12日下午,“新运通318”号船返航准备将该批货物运回碣石港偷卸。3月13日15时许,该船途经遮浪角对开海域(东经115°36′,北纬22°30′)时被汕头海关缉私艇查获,被告人许耿柱及许宏洲等8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许耿柱在押回汕尾途中跳海逃逸。经查,该船运载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服3450包,重323.428吨,运载旧电器77台,无任何合法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新运通318”号船所载货物为使用过的旧衣服和旧电器,旧衣服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旧电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52.86元。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许耿柱被惠来县公安局神泉边防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查获地点海图,证明2007年3月13日14时,汕头海关缉私艇在在汕尾遮浪角对开海面(东经115°36′,北纬22°30′)查获“新运通318”号货船。经检查,该船载有旧服装、旧电器一批,随船没有合法单证,船员7人。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进仓货物、物品交接清单,证明汕尾海关缉私分局于2007年3月13日从许宏洲、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处扣押“新运通318”号铁质船1艘、旧衣服3450捆(重323428公斤)、旧冰箱12台、旧洗衣机65台及船舶国籍证书等。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新运通318”号船运载的衣物系使用过的旧服装,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电冰箱12台、洗衣机65台属使用过的旧电器。4、汕尾海关出具的尾关税字(2007)14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证明走私的旧电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52.86元。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承包经营合同、委托书、船舶挂靠合同书、“新运通318”船有关情况的说明等,证实“新运通318”号船的所有人系蔡民发,其于2005年12月1日将该船挂靠于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该船于2006年8月1日承包给被告人许耿柱经营。6、查获的“新运通318”号船及船上运载的旧衣服等拍照附卷,并经被告人许耿柱及同案人许宏洲、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签名确认。7、抵港船只船员各项祥情,证实被告人许耿柱系“新运通318”号船船长。8、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证明,证明被告人许耿柱身份的基本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14日在惠来县神泉镇将被告人许耿柱抓获。10、关于“新运通318”号走私旧服装货船驾驶员逃逸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耿柱于2001年3月12日在押解途中跳海逃逸的事实。11、本院(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许耿柱及同案人许宏洲、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的上述犯罪事实已作出认定。12、证人张某证言:我是惠州市运通船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新运通318”号船于2005年12月1日挂靠于我公司,该船的所有人是蔡民发。挂靠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2006年8月1日,我公司按蔡民发的委托要求,与许耿柱签订了船舶承包经营合同,将该船的经营权承包给许耿柱。当日还签订了一份来往港澳运输船舶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规定了该船不能用于运载国家规定禁止运载的货物,否则由船长许耿柱负责。13、同案人许宏洲、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供述,均对受船长许耿柱雇请,在其组织、指挥下驾驶“新运通318”号船往香港运载旧衣服323.428吨等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相互印证。14、被告人许耿柱供述:2007年3月9日下午,我召集轮机许宏洲及船员苏圆祖、郭广河、蔡友芬、蔡佛依、蔡祖目、陈滩等7人,提出要到香港运载旧服装回陆丰偷卸,许宏洲等7人均表示同意。当天下午5时许,我带领许宏洲等7人驾驶“新运通318”号船从陆丰市碣石港空船出发前往香港,于3月10日上午9时许到达香港,停靠在香港柴湾码头。3月10日上午11时许,我带领7名船员协助码头上的吊机开始往“新运通318”号船上装卸旧衣服和旧电器,至3月12日下午16时装卸完毕时,共往船上装卸了3450包旧衣服及旧电器77台。我在香港办理该船离港手续后,就返航回陆丰市碣石港偷卸。3月13日15时许,“新运通318”号船在返航途经遮浪角对开海域时被汕头海关缉私艇查获,被押回汕尾海关码头途中我跳海逃跑。该批旧衣服及旧电器的货主叫“小李”,是他聘请我到“新运通318”号船当船长的。我负责该航次指挥、驾驶和进出香港的签证及与香港货主联系装货等事宜。船上的7名船员都是我聘请的,每航次工钱每人人民币500元。根据“小李”的交代,我于2006年8月1日到惠州市运通船务公司联系蔡民发承包租用“新运通318”号船,当时是以我的名义承包的,与惠州市运通船务公司签订协议。对于被告人许耿柱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耿柱承包经营“新运通318”号船,自任船长并雇请许宏洲等7名船员到香港运载旧衣服和旧电器入境,负责本次走私的指挥、驾驶和进出香港的签证及与香港货主联系装货等事宜的事实,有同案人许宏洲等7名船员的供述、缴获的走私货物、检验证书、承包合同等书证及证人证言、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其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提出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耿柱提出参与走私系受“小李”雇请,经查仅有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耿柱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323.428吨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耿柱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耿柱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彭朝城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七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