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邱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