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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邱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