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程家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家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801号罪犯程家学,于安徽省阜阳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7日作出了(2006)甬鄞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家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09)浙甬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家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家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行政记功;2010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并受行政记功;2011年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家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家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