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南,陈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南,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香秀,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漳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南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主体,目前被执行人申请提前退休,有退休一次性补助金。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南(身份证号码:)全部的退休一次性补偿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隆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