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解某;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10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于2011年12月15日14时许,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A×××**)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德胜东路口附近路段时,执勤的交通警察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被告人解某企图逃跑被交警制服。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解某酒精含量为1.63mg/ml;后又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被告人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mg/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禧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光盘,查获经过及案件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身份证明及被告人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丽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