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德华与赵炳合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德华;赵炳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范德华。被告赵炳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华与被告赵炳合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0元,由原告范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