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德华与赵炳合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德华;赵炳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范德华。被告赵炳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华与被告赵炳合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0元,由原告范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