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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任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翠刚与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沧州市大明眼镜行任丘华北石油分店地役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翠刚,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沧州市大明眼镜行任丘华北石油分店,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任民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孙翠刚,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光,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普权,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沧州市大明眼镜行任丘华北石油分店。诉讼代表人黄兆备,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孙翠刚诉原审被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沧州市大明眼镜行任丘华北石油分店地役权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孙翠刚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再审申请,被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孙翠刚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据此,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原审(2010)任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孙翠刚撤回起诉,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案原审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孙翠刚承担。审判长  卢卫东审判员  王佳欣审判员  丁大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