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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好胜,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宝杰,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