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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知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周英勇与李凯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勇,李凯霞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77号原告:周英勇。委托代理人:孙丽琴,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霞。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勇诉被告李凯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勇撤回对被告李凯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