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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杜信用社。被执行人林志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志海借款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613号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