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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田坚平与朱建美、王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坚平;朱建美;王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商初字第888号原告:田坚平。委托代理人:潘财荣。被告:朱建美。被告:王官福。委托代理人:张会佳、周燕。原告田坚平为与被告朱建美、王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财荣、被告王官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坚平诉称:朱建美于2011年4月25日向田坚平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田坚平数次催讨未果。因借款发生在朱建美与王官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1日起到归还借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田坚平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1份,证明朱建美向田坚平借款10万元的事实;2、借条2份,证明朱建美和田坚平之间另有借贷关系,且朱建美已归还部分借款。被告朱建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官福辩称:朱建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离婚前有5000元退休工资,足够家庭生活开支,无需借款。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朱建美有赌博恶习,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官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离婚证1份,证明两被告已经离婚的事实;2,离婚协议1份,证明两被告约定离婚后无夫妻共同债务;3,银行查询申请表和流水单各1份,证明两被告离婚前的退休工资足够家庭开销;4,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客户通知书16份,证明田坚平和朱建美之间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还款周期比较短,还款时间大部分是在半夜,对本案债务不予确认;5,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朱建美有赌博恶习,曾因赌博被处罚;6,(2011)杭下商初字第923、924、100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朱建美有多起借贷案件在法院审理。原告田坚平与被告王官福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王官福对田坚平提交的证据1表示借条的落款时间有改动,借条未注明收到借款,无履行交付借款的过程;对证据2认为2011年1月25日借条的落款时间有改动;本案借款发生在该两笔借款之后,田坚平先起诉后一笔借款有违常理,且朱建美退休工资不高,田坚平在前债未还清的情况下又出借款项,未能控制风险,两笔借款有无实际发生值得怀疑。本院认为,田坚平提交的证据1、2均为原件,朱建美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落款时间因笔误所作改动,并不影响朱建美与田坚平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田坚平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田坚平对王官福提交的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朱建美2008年被处罚,本案借款发生在2011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对证据6无异议。本院认为,王官福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朱建美与王官福在借款发生后协议离婚的事实,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可以证明王官福与朱建美的收入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可以证明朱建美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后已向田坚平还款的金额,与本案事实认定相关,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可以证明朱建美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及其目前涉及多起借贷诉讼案件的事实,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依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朱建美与王官福原系夫妻,2011年5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前,朱建美多次向田坚平借款,其中2011年1月25日借款6万元,约定2011年7月25日归还;2011年3月23日借款5万元,约定2011年6月22日归还;2011年4月25日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田坚平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朱建美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自助设备多次向田坚平帐户存款,其中2011年4月2日、4月6日、4月16日、4月28日,分别存入3000元,4月份存款合计12000元;2011年5月2日至5月5日,每日存入2700元,5月7日存入5400元,5月8日、5月9日分别存入2700元,5月11日存入5400元,5月12日至5月15日,每日存入2700元,5月份存款合计37800元。朱建美与王官福离婚后去向不明,田坚平持朱建美2011年4月25日出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同一时期,本院受理了多起朱建美、王官福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另查明,朱建美与王官福均已退休,退休工资每月5000余元。2008年2月26日,朱建美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朱建美向田坚平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田坚平有权要求朱建美偿还借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建美应归还借款的金额及王官福是否应对朱建美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一)田坚平提起本案诉讼前,朱建美已陆续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对此,田坚平主张其与朱建美协议变更了2011年1月25日和3月23日两笔借款的偿还期限。根据田坚平持有的朱建美出具的三份借条,朱建美还款时,前两份借条的还款时间均未到,由于朱建美未到庭对变更还款期限的事实予以确认,田坚平对此也无证据证实,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朱建美4月份存入田坚平帐户的款项只有一笔是在本案借款产生之后,根据4月份存款的金额和周期来看,具有连惯性和统一性,应当是针对同一笔借款的偿付,与本案借款无涉,本院不作处理。朱建美5月份存入田坚平帐户款项时,前两笔借款的还款时间仍未到,而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朱建美随时可以偿还借款,故本院认定5月份存入的37800元款项系归还本案借款,该笔款项从田坚平的主张中予以扣减,朱建美应归还田坚平借款本金62200元。由于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田坚平自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朱建美与王官福均已退休,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可以满足一般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外举债。但朱建美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仅向田坚平借款的金额就达到21万元。除此之外,在本案借款产生的同一时期,朱建美向他人还有多笔大额借款。而根据朱建美的还款情况来看,其还款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夜间1时至4时,这与一般人的正常生活节奏不符,且田坚平亦明知朱建美通常打麻将是要到这么晚,再结合朱建美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该笔借款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田坚平要求王官福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建美未及时足额向田坚平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朱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坚平借款本金62200元;二、被告朱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坚平上述借款本金自2011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田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案件执行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田坚平负担1255元,被告朱建美负担2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于我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徐 远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陈国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