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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纳溪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兴维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维,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纳溪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维。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杨荣昌,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李兴维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纳溪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李兴维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享有的债权受偿额为9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兴维和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于2011年12月21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袁小云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