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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刘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民,刘艳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宋国民,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刘艳玲,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民诉被告刘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