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蒋水土与沈建兴、汤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水土;沈建兴;汤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55号原告:蒋水土。被告:沈建兴。被告:汤才庆。原告蒋水土与被告沈建兴、汤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水土、被告汤才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水土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沈建兴因工作与家庭需要向我借款24000元,说好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定归还,并由担保人汤才庆现场出面进行担保,汤才庆也答应承担借款的连带责任。但时至今日,沈建兴没有归还借款,向担保人和本人催讨,结果始终是无功而返,故起诉要求被告沈建兴归还我借款24000元,支付从2010年1月1日到款清日为止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汤才庆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沈建兴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汤才庆辩称:借款是有的,我与原告是朋友,我又是沈建兴的姐夫。沈建兴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由我担保是事实,但这24000元是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向原告借的,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借条是补出的,当时每次借款的时候借条都是出的,也都是我担保的,合并出具借条的时候原先的几次借条都已经撕掉了。借款不是我用掉的,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由借款人沈建兴、担保人汤才庆签名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沈建兴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由被告汤才庆担保的事实。被告汤才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沈建兴因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陈述自愿放弃质证权。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被告汤才庆也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12月30日,被告沈建兴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包括2007年的借款14000元,合计借款24000元,于2008年12月30日当日合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并由被告汤才庆作担保。借条上注明:“今借到蒋水土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正,此款到2009.12.30号前归还。借款人沈建兴、但保人汤才庆。2008.12.30”,双方未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向两被告一直催讨至今,然两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建兴向原告蒋水土借款24000元,由被告汤才庆作担保的事实清楚,由出具的借条佐证。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沈建兴归还借款及支付到期后利息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汤才庆自愿为被告沈建兴提供担保,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其应对被告沈建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汤才庆辩称其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沈建兴无故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因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兴应归还原告蒋水土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汤才庆对被告沈建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