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安安与华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华咪咪;杜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咪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安安。上诉人华咪咪为与被上诉人杜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咪咪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咪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