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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顾子贤与董克明、董克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子贤,董克明,董克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顾子贤,男,192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董克明,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董克城,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子贤与被告董克明、董克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子贤撤回对被告董克明、董克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子贤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