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民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薛兴兰与王龙、慕育彬、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兴兰;王龙;慕育彬;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021-1号原告薛兴兰,女,汉族,居民。被告王龙,男,汉族,吴堡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被告慕育彬,男,汉族,吴堡县工商局职工。被告王建波,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兰与被告王龙、慕育彬、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兰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建波所有的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河堤开发区三单元302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建波所有的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河堤开发区三单元302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辛润书审 判 员  薛改香人民陪审员  孔德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