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黄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10年8月24日,被告汪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某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正。借款人:汪某某,2010年8月24日,担保人:张某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汪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某某、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汪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汪某某、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8月24日,被告汪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担保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某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正。两被告分别作为借款人与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后,被告汪某某未归还借款,被告张某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催讨不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汪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担保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汪某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率,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依法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00元;被告汪某某负担660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梅 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