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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唐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窦会丰、王红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会丰,王红立,王红保,陈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唐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窦会丰。申请执行人王红立。申请执行人王红保。被执行人陈振虎。窦会丰、王红立、王红保与陈振虎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振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窦会丰王红立、王红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振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窦会丰、王红立、王红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振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窦会丰、王红立、王红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