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爱萍与蔡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丰,余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爱萍。上诉人蔡建丰为与被上诉人余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白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蔡建丰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建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白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