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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鸡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鸡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1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审判员  丁利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