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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中法执指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胡海平、李德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胡海平,李德良,谢小红,黄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中法执指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被告人胡海平,别名胡兵,男,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奉节县。被执行人李德良,男,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谢小红,男,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黄仁丽,女,福建省政和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政和县。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罪犯胡海平、李德良、谢小红、黄仁丽贩卖毒品罪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财产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予以立案。为有利于本案的执行,本院特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案中的财产刑,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7)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案中的财产刑,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2011)惠中法执字第286号案作销案处理。龙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将指定执行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积赋审判员  黄陈谦审判员  韦 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