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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萍。委托代理人:竺育祥。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