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15号原告: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大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113234。法定代表人:叶永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龄,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邱静怡,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2275521。法定代表人:林强。被告: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楼**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0330678。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强,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亚森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亚森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11元,由原告佛山市冠珠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案原告撤诉,受理费的一半6305.5元经原告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审审 判 员 汤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