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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曹建波与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波,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7号申请执行人曹建波。被执行人徐建平。本院在执行曹建波诉徐建平(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建波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徐建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曹建波借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