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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中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李林、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林;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中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71年2月5日生,住宣威市。被执行人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逸,董事长。关于李林与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1年10月20作出的(2011)曲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李林100万元、诉讼费11740元,11月6日前给付李林60万元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15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由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李林同意被执行人宣威市旌淇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将现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厂房用地的剩余租赁期收益抵偿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60万元。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曲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福喜执行员  蒋云俊执行员  田仲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