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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念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9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念君,曾用名魏坤兰,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合江县。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念君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念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念君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徐某家,采用攀爬二楼窗户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900元及诺基亚手机、HTC手机各1部、雅戈尔牌裤子1条及皮夹1只,内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华润万家提货卡1张及汽油卡、银行卡等财物。被盗手机、裤子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970元。2011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念君至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同安南区某号杨某、沈某夫妇家,采用同样手段,正欲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被告人王念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念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杨某、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史某、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报告书、手印鉴定书、被告人王念君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处警经过及被告人王念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念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念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念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念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