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锡军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92号罪犯马锡军,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宜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锡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469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马锡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月5日、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42号和(2007)川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7年8月27日止于2025年8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01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7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锡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锡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锡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