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赵某诉被申请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解放牌汽车D6一辆(车头牌照吉XX号、挂车吉C**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解放牌汽车D6一辆(车头牌照吉C**号、挂车吉C**号)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