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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全意与倪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全意;倪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孙全意,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长江小区12幢1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李艳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兴东,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横二村上倪3组57号。委托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意诉被告倪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全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孙全意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