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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国权与孙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权,孙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黄国权。委托代理人:代武刚。被告:孙仲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权诉被告孙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国权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国权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