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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5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国增与叶新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增,叶新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51-2号申请执行人罗国增,农民。被执行人叶新替,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罗国增与叶新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国增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新替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国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案件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