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晓燕与胡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燕,胡均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许晓燕,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均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燕诉被告胡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晓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