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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无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王建权,男,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无为县。申请人王建权要求宣告王军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建权系王军生父亲,王军生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王军生为失踪人。经查,王军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皖无为县人,农民,住无为县昆山乡前河政村前王自然村25号。王军生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9月1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王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军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军生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王建权虽多次寻找,无果。本院于2011年9月17日在工人日报中发出寻找王军生的公告,但王军生并未出现,故王军生失踪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军生为失踪人。指定王建权为失踪人王军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理员卢文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汪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