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河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陈荣善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陈荣善,古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负责人王岩,行长。被执行人陈荣善,成年。被执行人古慧莲,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东信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