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曾新科与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科,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曾新科。委托代理人:蒋永华。被告: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3898193。法定代表人:蔡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科诉被告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科撤回对被告绍兴胜球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