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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与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180号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6号。法定代理人:杨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淑才、黄轩,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圣寿路350号。法定代理人:楼望昕,董事长。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淑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20日,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签订了5000万元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11个月,并由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及楼望昕、吴文胜提供担保。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领取了500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不得已代偿了本金2203万元,利息580509.7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担保代偿本金2203万元及利息580509.78元。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4月17日,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其中借款人提供了义乌市房权证城西字第××号房屋进行物保,并办理了最高额为2857万元的抵押担保。同时,原告提供了最高额为2203万的保证,浙江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八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1000万元和12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被告的两名股东楼望昕与吴文胜则各提供了5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签约当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将该笔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因被告无力偿还该笔借款。2010年9月10日,原告为其代偿了本金2203万元及利息580509.78元。共计人民币22610509.78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五份、借款借据一份、中国银行进帐单二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替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22610509.7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主债务人的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2610509.78元。如果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0元,由被告浙江雅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6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