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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建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808号罪犯陈建雷,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0)浙甬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建雷减刑一年一个月。zhobgi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