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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正良与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良,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668号原告蔡正良,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戚家池社区1组37户。委托代理人杨国富,,1978年12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苓巩县天星乡河塘村丁家湾组。被告楼建法,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村3组7户。委托代理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832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法定代表人楼建法,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1276930,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哲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正良诉被告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建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正良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伟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