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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2-1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乙、蒋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绣湖公寓15E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乙、蒋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绣湖公寓15E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0179号、第c00010180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