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2-1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乙、蒋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绣湖公寓15E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乙、蒋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绣湖公寓15E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0179号、第c00010180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