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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廉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麦家显、麦尚华、麦丽杰与麦尚豪、麦尚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家显,麦尚华,麦丽杰,麦尚豪,麦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湛廉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麦家显,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申请执行人麦尚华,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麦丽杰,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麦尚豪,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麦尚忠,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麦家显、麦尚华、麦丽杰与被执行人麦尚豪、麦尚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湛廉法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37415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但其一直不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工商、房产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湛廉法执字第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