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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淮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0月25日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农历正月初三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我在浙江萧山打工,两人长期过着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们夫妻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为了三个孩子,为了这个家,我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农历正月初三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1998年1月12日生育长女李甲,2001年10月16日生育长子李乙、次女李丙。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二女一子,其家庭稳定幸福。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