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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牡执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天宁与郭永奎、崔玉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牡执字第876-2号申请执行人:丁天宁,农民。被执行人:郭永奎,农民。被执行人:崔玉萍,农民。被执行人:郭佳康。被执行人:王灵仓,农民。被执行人:贾华兵,农民。被执行人:李霞,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永魁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壹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永魁、崔玉萍、郭康佳在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有赔偿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永魁、崔玉萍、郭康佳在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应领取的赔偿款29388元(即被执行人贾华兵、李霞于2011年11月10日交款中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