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刘国宽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宽,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44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宽,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林翠西里26号。法定代表人冀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6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昌执字第3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全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