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本刚与夏亚军、程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565号原告:唐本刚,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亚军,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程兰君,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唐本刚与被告夏亚军、程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本刚诉称:被告欠其借款31万元,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自2011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亚军、程兰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建材生产所需,由被告夏亚军于2009年9月27日、2010年1月4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27万元、4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2%,被告夏亚军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后被告仅结息至2011年5月27日。嗣后,原告索款无着,遂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夏亚军、程兰君于2010年4月23日在肥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由借条、离婚登记材料,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夏亚军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违反诚信原则,久拖不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亚军、程兰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亚军、程兰君共同偿还原告唐本刚借款31万元,并自2011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夏亚军、程兰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管国民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