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正权与吴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权,吴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42号原告:吴正权,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束庆广,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松,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权诉被告吴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权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解文生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