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炳亮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66号罪犯徐炳亮,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2004年6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7)资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炳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与原犯绑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刑期起于2003年12月4日止于2023年12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9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炳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炳亮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炳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