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杭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杭州杭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锋。被告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铭。原告杭州杭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东篱独任审理,并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孔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09年6月开始,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进行生意往来。截至2011年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粉末货款30794.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共计3079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30794.5元为基数,按每天0.05%从2011年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送货签收单,证明自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金额为83403.8元的货物。2、发票,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总额为83403.8元。3、销售清单,证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间原告供货金额、被告付款金额及被告欠款金额。证据3和证据1、2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且证据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额为83403.8元的货物,并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于2009年12月、2010年6月、2011年1月陆续支付给原告货款52609.3元,尚欠原告货款30794.5元未付。原、被告在送货签收单中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但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天补偿货款额的0.05%给原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原、被告并未约定具体的货款付款时间,应认定货到付款。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794.5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无悖,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现原、被告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天补偿货款额的0.05%给原告。鉴于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后经原告催讨,一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杭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79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30794.5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每日0.0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杭州澳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