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三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戴夏彩与郑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夏彩,郑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三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戴夏彩。被告:郑士芬。原告戴夏彩诉被告郑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夏彩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夏彩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夏彩以与被告郑士芬庭外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夏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夏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