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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三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戴夏彩与郑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夏彩,郑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三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戴夏彩。被告:郑士芬。原告戴夏彩诉被告郑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夏彩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夏彩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夏彩以与被告郑士芬庭外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夏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夏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